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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管理  
农民打官司应避免七种误区
2007年06月16日09:14 农民日报
  
 
        用法律武器维权是社会的进步,打官司希望胜诉是人之常情。笔者是一位基层法院的工作者,通过对近三年来法院审结的诉讼案件分析后认为,现在农民当事人打官司存在七种误区。
  一、重理轻证据。有不少农民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理足,而对方无理搅三分。但当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没有证据或只有孤证。由于举证困难,在庭审时常被对方“逼”得哑口无言,头冒大汗。庭审后,经法庭合议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败诉时,常发牢骚说法官不是“清官”。殊不知,自古那句“好汉死到证人手里”就是真理。
  二、不重视诉讼时效。不少农民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损害时,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总认为只要自己有理,想啥时告状就啥时告状。岂不知,如不重视诉讼时效,盲目地打官司,结果是要么撤诉,要么败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㈡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另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坏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过分依赖代理人。不少农民把自己花钱请的代理人视为“救命的稻草”,岂不知,目前的诉讼代理人队伍总体不错,但也有一些律师为取得案件代理权,迎合当事人告状心理,经常大包大揽,其结果是“庸医误人”,既输了官司,又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实,只要当事人有理有据,即使不请代理人,官司也是不会输的。
  四、夸大事实。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些农民为获得高额赔偿,一旦身体某处受到伤害,便小病大养,除大做一些没必要的体检外,还夸大事实起诉,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要价惊人。但是法院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的,因此,一些农民当事人最终得不偿失,除一些费用自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五、诉讼风险意识不强。目前,各地法院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承担胜诉或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胜诉了也可能得不到实际利益的风险等多种诉讼风险。由于有的农民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其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六、热衷于走关系说情。有的农民热衷于拉关系或托亲友找办案法官说情,这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大家知道,官司无论大小,仅有一方胜诉。再者,各级法院都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和案件终身负责制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法官判案慎而又慎,敢徇私枉法的法官更是为数很少。
  七、愿判不愿调。常言道:“冤家宜解不宜结”。但一些农民当事人总认为,官司输赢求的是一纸判决,如法官进行判前调解或立案后就依法调解,如果他们接受,就是向对方低头、示弱。结果是,当事人拿到了生效判决书,但最终却由于多种原因不一定能实现自己的请求。
  综上农民打官司的七种误区,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更进一步提高。建议农民朋友们要学法、懂法、守法,遇事要以和为贵。一旦非要打官司,要充分考虑诉讼时效、举证风险、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远景;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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